杨健、杨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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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469号案件名称
杨健、杨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健;杨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469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冬,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杨健与被执行人杨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健于2021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冬偿还杨健本金115791.03元并以115791.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利息共计4457.9元,案件受理费2890元,保全费11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杨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冬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冬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0.辆登记信息;存款信息:于2021年7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冬名下网络资金内存款950.13元,于2021年9月8日划扣存款950.13元,已发放申请人950.13元;3.2021年6月23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杨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杨冬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124306.4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950.1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3356.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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