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吉丽、方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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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782号案件名称
蒋吉丽、方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吉丽;方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吉丽,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艳,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蒋吉丽因与被上诉人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吉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吉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蒋吉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向东审 判 员 刘久平审 判 员 周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雷婷婷书 记 员 吴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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