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爱、李细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560号案件名称
王秀爱、李细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秀爱;李细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爱,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李细妹,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申请执行人王秀爱与被执行人李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细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王秀爱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细妹短信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6月5日、6月7日、8月2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9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8日向湖南省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8日向中方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细妹公积金情况,经查询,其无公积金账户;2021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细妹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王秀爱进行当面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丽兰、寿钟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460号 下一篇 朱卫东、周洪涛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