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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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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373号
  • 案件名称

    余海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余海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373号被执行人:余海斌,男,2001年4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泸溪县。被执行人余海斌罚金收缴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湘31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海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海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4日、7月6日、7月19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余海斌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6月15日对余海斌在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海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余海斌在泸溪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海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玉芝审 判 员  曹必云审 判 员  张雪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亚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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