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赵培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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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31号案件名称
陈浩、赵培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浩;赵培文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31号原告:陈浩,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赵培文,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陈浩诉被告赵培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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