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东、李广奎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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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505号案件名称
张旭东、李广奎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旭东;李广奎;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505号原告:张旭东,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广奎,男,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6号楼2106室。法定代表人:马四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李广奎、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旭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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