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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李广奎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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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505号
  • 案件名称

    张旭东、李广奎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旭东;李广奎;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505号原告:张旭东,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广奎,男,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6号楼2106室。法定代表人:马四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李广奎、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旭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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