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静、木沙拜克·哈拜等坎加哈孜·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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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97号案件名称
文静、木沙拜克·哈拜等坎加哈孜·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静;木沙拜克·哈拜;坎加哈孜·巴特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文静,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木沙拜克·哈拜,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坎加哈孜·巴特尔,男,1964年2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文静与被执行人木沙拜克·哈拜、坎加哈孜·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静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3547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43547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静与被执行人木沙拜克·哈拜、坎加哈孜·巴特尔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静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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