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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傲宇、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83执恢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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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恢583号
  • 案件名称

    付傲宇、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付傲宇;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83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付傲宇,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傲宇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098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云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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