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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李毅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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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302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李毅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李毅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赵光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毅,男,汉族,1975年05月29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李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渝0117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 43108.03 元及截止2020 年7 月 10 日的利息 5525.54 元、违约金25146.50 元、手续费 1979.69 元,并支付从 2020 年 7 月 11 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李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7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并采取如下查控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李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13字第250XX号,建筑面积:114.62㎡),查封期限为三年,涉及抵押登记和查封,系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3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卓-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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