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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贵、何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7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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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7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郭大贵、何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大贵;何刚;税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大贵,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刚,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税小红(何刚之妻),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税小红,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大贵与被执行人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刚在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刚在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应收工程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大贵,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刚,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税小红(何刚之妻),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税小红,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大贵与被执行人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刚在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刚在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应收工程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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