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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奎、赵继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4执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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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执2036号
  • 案件名称

    李洪奎、赵继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洪奎;赵继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4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奎,男,汉族,1966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西庄村项湾组。被执行人:赵继余,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石佛村大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奎与被执行人赵继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洪奎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奎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继余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24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浩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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