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其锋、张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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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11号案件名称
陶其锋、张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陶其锋;张恒;吴益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1号 原告:陶其锋,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高峰、马雅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恒,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被告:吴益特,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陶其锋与被告张恒、吴益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陶其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其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其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0元,由原告陶其锋负担。 审判员吴根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铭萱 代书记员陈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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