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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其锋、张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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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11号
  • 案件名称

    陶其锋、张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陶其锋;张恒;吴益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1号 原告:陶其锋,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高峰、马雅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恒,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被告:吴益特,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陶其锋与被告张恒、吴益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陶其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其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其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0元,由原告陶其锋负担。 审判员吴根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铭萱 代书记员陈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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