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万全、子长县前进煤矿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3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385号
  • 案件名称

    邓万全、子长县前进煤矿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万全;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邓万全,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XXX,居民。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庞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34500G。负责人:王世东,该煤矿矿长。被执行人王世东,男,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X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万全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向申请执行人邓万全支付劳务费30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0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世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85元,由被执行人子长县煤矿承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异14号追加王世东为本案被执行人。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王世东名下奥迪车一辆陕AYY566号,本院已查封但未扣押)、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21年9月8日,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王世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邓万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找到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后来偿还本案案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王世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万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找到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后来偿还本案案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