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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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811号案件名称
刘宝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宝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81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宝春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7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宝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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