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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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539号案件名称
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蓝田县就业服务局;邓红霞;罗朗;李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22民初3539号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杨龙,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霞,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罗朗,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李娟,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邓红霞、罗朗、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蓝田县就业服务局负担。审 判 员 马 小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琳书记员赵耀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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