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国、叶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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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1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卫国、叶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卫国;叶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叶敏,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李卫国与被执行人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卫国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8月24日、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证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叶敏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其余额不足;于2021年8月14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1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8月17日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叶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具体的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由被执行人叶敏向申请执行人李卫国偿还借款1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41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30元,合计15471元;均未履行。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471元,尚有1547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扬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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