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花、岳天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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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878号案件名称
陈桂花、岳天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桂花;岳天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执行代理人:田振夏,系陈桂花亲友。被执行人:岳天祥,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陈桂花与岳天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终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岳天祥归还陈桂花借款本息合计1810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6日、7月23日、9月3日、9月28日经四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8个银行账户及2个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7430.7元,已全额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7月20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8100元,已执行到位7430.7元,尚余10669.3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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