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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峥挪用公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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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735号
  • 案件名称

    曾峥挪用公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曾峥
  • 案件缘由

    挪用公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735号罪犯曾峥,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06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湘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065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异议为,该犯刑期于2021年12月19日刑满,建议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曾峥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该犯刑期于2021年12月19日刑满,检察机关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劲峰审 判 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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