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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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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202号
  • 案件名称

    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202号原告:刘振军,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负洁,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赵庄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董国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臣,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振军与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振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军撤回对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振军负担。审判员  刘艳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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