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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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202号案件名称
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振军;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202号原告:刘振军,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负洁,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赵庄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董国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臣,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振军与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振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军撤回对被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振军负担。审判员 刘艳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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