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红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38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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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386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红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旗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865号之一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吕楚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旗,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文,广东君言(长沙)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君言(长沙)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富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香山工坊5栋322室。法定代表人:雷思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云,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旗及第三人苏州富大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红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谢铜文人民陪审员 姚立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 祝书 记 员 王金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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