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连、吴广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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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556号案件名称
孙秀连、吴广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秀连;吴广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连,男,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广财,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秀连与被执行人吴广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尹永森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秀连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吴广财自2018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秀连借款本金5000元至还清借款本金25000元时止,并于2022年12月30前给付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1.5分,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秀连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德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吴光彩应给付孙秀连2019年度2000元及2020年度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广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查,吴广财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吴广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黄松甸支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松甸支行、敦化农村商业银行黄泥河支行的存款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后向孙秀连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孙秀连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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