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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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案件名称
席某、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席某;华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 原告:席某,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鸣、韩振南,杭州市萧山区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席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诸灿祥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钱淑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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