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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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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
  • 案件名称

    席某、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席某;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5号 原告:席某,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鸣、韩振南,杭州市萧山区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席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诸灿祥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钱淑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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