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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明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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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179号
  • 案件名称

    庄明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庄明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179号被执行人:庄明杨,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庄明杨罚金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庄明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庄明杨与同案人王文涛共同退还被害人毕锡鹏人民币11600元,退还被害人李敖人民币3555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庄明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7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明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本院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庄明杨名下无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庄明杨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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