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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侣、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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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606号
  • 案件名称

    万侣、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万侣;王新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606号原告:万侣,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王新灿,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侣与被告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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