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侣、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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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606号案件名称
万侣、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万侣;王新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606号原告:万侣,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王新灿,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侣与被告王新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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