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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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332号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曙;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332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曙,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胡成国,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95169W。法定代表人:胡成国,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曙、胡成国、安徽旺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765.171元、利息和罚息54340.23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422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335元、执行费26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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