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伟国、谢洪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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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199号案件名称
金伟国、谢洪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伟国;谢洪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199号 原告:金伟国,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谢洪良,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国与被告谢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伟国撤回对谢洪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金伟国负担。 审判员杨月江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倪思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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