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慕忠、金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78号案件名称
蒋慕忠、金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蒋慕忠;金韬;尹程;朱美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78号申请执行人蒋慕忠,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金韬,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尹程,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侗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美英,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蒋慕忠、金韬与被执行人尹程、朱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杨胜远工资需长期执行,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