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岑氏用、岑敏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28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2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岑氏用、岑敏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岑氏用;岑敏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岑氏用,女,1974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岑敏,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氏用申请与被执行人岑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敏向权利人岑氏用退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4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60元。因被执行人岑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岑氏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在“阿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岑敏丈夫梁汉新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桂L×××××广汽三菱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在“阿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拍卖上述车辆,2021年7月12日,买受人李金锋以人民币58800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拍卖得款24000元用于支付本案债务,剩余拍卖款34800元退还被执行人岑敏。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282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