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忠灿、郑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3民初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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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239号案件名称
鲍忠灿、郑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鲍忠灿;郑倩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3民初3239号 原告:鲍忠灿,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倩倩,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鲍忠灿与被告郑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鲍忠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忠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倩倩归还原告鲍忠灿欠款3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倩倩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鲍忠灿借款,至2021年4月3日结算被告承认尚欠原告款项322500元,后陆续归还了9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313500元未还,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归还,故起诉。 被告郑倩倩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倩倩向原告鲍忠灿借款,于2021年4月3日经结算被告承认尚欠原告款项322500元,被告后陆续归还了9000元。尚欠313500元未归还。现原告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浙1023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倩倩的银行存款32万元,期限为一年。产生保全申请费2088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微信记录截图十五份、转账记录六份以及实名认证信息四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倩倩欠原告鲍忠灿借款3135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拖欠未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忠灿借款31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2021年4月3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郑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忠灿保全申请费2088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郑倩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审判员梅明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曹善贵 代书记员许薇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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