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丽江班布文化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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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924号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丽江班布文化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丽江班布文化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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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924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负责人:冯飞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公司员工。被告:丽江班布文化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玉河走廊B区2-3号。法定代表人:俞晓伟。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丽江班布文化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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