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正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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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310号案件名称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正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正雄;王奎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81。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彦鹏,系该公司金龙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宇,系该公司金龙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姬正雄,男,1953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王奎珍,女,1952年6月28日生,布依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5505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08.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82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及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阅发现二被执行人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共有银行存款887.79元,本院已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限额冻结。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织金县老街村民委员会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我村与其子女修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四层。”。经我院实地调查发现,该栋房屋系一栋六层(含地下室),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符,且房屋的具体产权不明,权属不清,故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债权共144617.21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608.5元未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姬正雄、王奎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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