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谷教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3民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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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民初1841号案件名称
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谷教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谷教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3民初1841号原告: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潘岱街道芦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925L4T。法定代表人:王萌,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泰州市中谷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集镇北首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330976882Y。法定代表人:孙海平。原告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中谷教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吉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 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素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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