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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礼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2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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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2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路世礼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路世礼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262号之一被执行人:路世礼,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执行人路世礼因非法采矿罪,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湘07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路世礼不服,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3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7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路世礼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路世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4月19日、7月14日、8月8日对被执行人路世礼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发起司法网络财产查控,反馈路世礼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但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或为零(扣划部分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证券开户信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湘J×××××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已查封),经查找未果,由于未实际扣押,导致无法进入下一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2021年4月15日,本院在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路世礼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反馈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路世礼户籍地社区津市市古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其名下在辖区内无任何财产。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路世礼在银行的存款20172元。因被执行人路世礼正在津市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对罚金无法追缴,综合案情,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路世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路世礼其他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成员认真评议,决定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路世礼服刑期满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凌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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