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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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367号案件名称
刘国华、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国华;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577125836K,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坡。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张敏,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大龙吉祥驾驶员培训学校位于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坡的房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准备拍卖。考虑前述房屋价值评估及拍卖的周期较长,本院决定终结本案件案号的执行,待本院收到评估意见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367号案件案号的执行。因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后,可由本院移交直接恢复执行,当事人也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代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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