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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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629号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黄咏芹;黄根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岳阳县。被执行人:黄咏芹,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岳阳县。被执行人:黄根福,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黄咏芹、黄根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政、黄咏芹、黄根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政、黄咏芹、黄根福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已经进行冻结,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6月11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政、黄咏芹、黄根福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上公布,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政、黄咏芹、黄根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6602.5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荣吴林书 记 员 陶珍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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