姒俚钢、任俊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89号

由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城固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姒俚钢;任俊超,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89号
  • 案件名称

    姒俚钢、任俊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姒俚钢;任俊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姒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外,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扣划被执行人姒某某工资收入22729元,其中支付被执行人姒某某预留生活费7500元,剩余15229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除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