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进、杨道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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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2959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进、杨道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杨道义;张进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2959号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慰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勋。被告:张进,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杨道义,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进、杨道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家栋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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