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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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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93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陆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93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新城二路碧桂园花园里10栋2单元101号。负责人:朱星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淑萍,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系分公司员工。被告:陆娟,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与被告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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