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小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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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2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小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小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主要负责人:黄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小明应当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款10423.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2021年5月10日,张小明向(2021)苏0381民初642号案件专用账户转账10453.25元,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足额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小明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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