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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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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4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9515OK。法定代表人:麦华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化纤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4960643B。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湘0603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82×××50账户中存款4891.45元,查明被执行人并无其他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证券等财产。于2021年8月25日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云溪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相关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艾宗垣,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鑫云化工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本金56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维审判员  姜秋平审判员  姚 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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