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田、赵怀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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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65号案件名称
刘兴田、赵怀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兴田;赵怀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65号赵怀昌、刘兴田:本院在执行赵怀昌与刘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81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自行用牛抵债6万元,剩余1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一并转入神木法院案款账户,现予以兑现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刘兴田已履行完毕(2018)陕0881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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