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仙,女,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宋元明,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尹某,男,193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马淑芳,女,194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宋某,女,200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理人:尹某,男,193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胡中定,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楚坤,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淑仙、宋元明、尹某、马淑芳、宋某与被执行人李楚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作出(2013)溆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5日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存款、车辆登记、证券、理财类保险产品;于2021年3月11日向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1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无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应赔偿各项损失589456元,本案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审判员 杨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戴洁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