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鸿志、王荣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954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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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954号之三十一案件名称
任鸿志、王荣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鸿志;王荣叶;寇中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954号之三十一申请执行人:任鸿志,男,汉族,1964年09月04出生。被执行人:王荣叶,女,汉族,1962年07月10出生。被执行人:寇立东,男,汉族,1962年10月12出生。被执行人:寇中文,男,汉族,1983年09月11出生。本院在执行任鸿志与王荣叶、寇立东、寇中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荣叶银行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荣叶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318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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