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兵、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95号案件名称
李良兵、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良兵;唐开彪;彭忠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兵,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开彪,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先益与被执行人唐开彪、彭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前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开阳宏东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833号 下一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402民初4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