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宏东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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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833号案件名称
开阳宏东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开阳宏东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833号开阳宏东建材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1)黔0121民初4410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在申请保全额度限额660000.00元内对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东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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