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龙与兰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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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547号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兰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金龙;兰小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547号 原告:陈金龙,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小红,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陈金龙与被告兰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陈金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龙负担。 审 判 员 侯镇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沁洁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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