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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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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188号
  • 案件名称

    边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边洪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188号被执行人:边洪军,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边洪军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边洪军罚金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6月7日、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M×××××比亚迪牌机动车一辆,在本案中不具备执行条件;3.于2021年8月21日,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6月1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0.00元后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00元。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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