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66号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姬春艳,经理。 被告:刘海艳,女,汉族1964年03月04日出生,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