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66号

由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磐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466号
  • 案件名称

    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466号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鼎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姬春艳,经理。        被告:刘海艳,女,汉族1964年03月04日出生,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磐石市鼎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