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山、田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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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王云山、田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云山;田雪霞;李洪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2793号原告:王云山,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田雪霞,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人。第三人:李洪斌,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王云山与田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云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云山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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