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南、长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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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5539号案件名称
宋永南、长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永南;长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5539号原告:宋永南,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赞群,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通益社区一环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赵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永南与被告长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宋永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南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永南负担。审判员 傅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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